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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1-09 来源: 8亿彩票网app使用方法app 阅读: 1

  )的有关法律法规,我会对王迎燕、季云操纵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018年6月12日至2020年7月3日,王迎燕、季云实际控制“吴某”等113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美尚生态”。

  2018年6月12日至2020年7月3日,王迎燕、季云控制使用涉案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美尚生态”,对“美尚生态”进行操纵。

  操纵期间,账户组自2018年6月12日起集中买入涉案股票,2018年11月27日账户组持有18,386,647股,占流通股本比例为6.76%。2019年1月31日,账户组持有21,584,396股,占流通股本比例达3.90%(限售股解禁导致占比下降)。

  操纵期间,账户组交易该股的数量占该股市场成交量的比例平均为32.18%。有404个交易日的成交量占比超过20%,有299个交易日的成交量占比超过30%,有169个交易日的成交量占比超过40%,有35个交易日的成交量占比超过50%。2019年6月17日成交占比最高,达到58.66%。账户组申买数量占市场申买量比例超过30%的交易日有303个,最高为55.85%。账户组申卖量占市场申卖量比例超30%的交易日有112个,最高为43.84%。

  操纵期间,“美尚生态”价格多次偏离相关指数。如2018年6月12日至2019年3月21日,“美尚生态”阶段涨幅达34.60%,与同期创业板综指(下跌0.97%)偏离35.57%。

  上述违法事实,有资金流水、持仓信息表、询问笔录、聊天记录、交易记录、MAC地址、开户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王迎燕、季云在操纵“美尚生态”过程中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属于共同违法主体。其中,王迎燕是操纵行为的发起者、决策者,安排了交易保证金,负责部分账户的借用工作,起主导作用,应承担主要责任。季云是操纵行为的实施者,负责部分账户的借用工作,应承担次要责任。

  在听证过程中,王迎燕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李某珊”等9个证券账户并非王迎燕或季云控制、使用。其二,当事人仅委托季云团队维护股价,未参与具体证券交易,多数交易发生在2019年《证券法》实施前,积极努力配合调查,悔过态度良好,量罚过重。综上,请求依法调减处罚。

  在听证过程中,季云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未参与实质性的深度频繁操作,不清楚操作的具体模式和手段,仅介绍了部分融资客户,偶尔做几次交易。其二,不了解真实情况,系初次且无主观故意,已认识到危害,将以此为鉴,量罚不合理。综上,请求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对王迎燕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其一,询问笔录、账户资产金额来源、使用季云手机设备交易、佣金表、付息表、账户表、盘中统计表、金主公司资金表等证据足以证明“李某珊”等9个证券账户由当事人控制。其二,我会最大限度地考虑本案交易金额、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等情节,综合当事人配合调查程度等因素,在法定量罚幅度内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对季云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其一,相关询问笔录、相关移动硬盘每日持仓数据、部分涉案证券账户频繁使用季云手机设备交易等证据足以证明季云共同操纵“美尚生态”。其二,我会最大限度地考虑本案交易金额、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等情节,综合当事人配合调查程度等因素,在法定量罚幅度内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王迎燕、季云处以800万元罚款,其中对王迎燕处以500万元罚款、对季云处以3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